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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總條件

第六條 貨物運費

6.1 航空運費

6.1.1 航空運費是根據適用的運價和托運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

6.1.2 確定一票貨物的計費重量的基礎是該票貨物的毛重與體積重量兩者之間的高者。

6.2 其他費用

6.2.1 其他費用是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收貨人提取貨物時須向我們支付的,除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外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他所有費用。除非在公佈運價中另有説明,這些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

6.2.1.1 貨物提取、發送及自/至我們提供服務的機場或市內貨站的服務;

6.2.1.2 倉儲費;

6.2.1.3 保險費;

6.2.1.4 運費到付服務費;

6.2.1.5 海關費用;

6.2.1.6 主管機構徵收或收取的費用或罰金,包括海關關稅;

6.2.1.7 我們由於修補不完好包裝而産生的費用;

6.2.1.8 重新裝機費用或以其他形式退運貨物及退回始發站的運輸費用;

6.2.1.9 附加費;

6.2.1.10 其他類似服務或收費。

6.3 貨物運輸聲明價值和聲明價值附加費

6.3.1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是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我們特別聲明的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運輸聲明價值應當填寫在貨運單對應的欄目內。

6.3.2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可以辦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毛重每千克超過17特別提款權或其等值貨幣的,托運人應當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聲明價值附加費計算公式為:

[貨物運輸聲明價值-(貨物毛重×17特別提款權)]×0.75%。

6.3.3 貨運單經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後,托運人不得對已經填寫在貨運單上的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提出變更。

6.3.4 我們有權決定一票貨物的價值限額。如果一票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超過了我們規定的限額,我們將要求托運人將貨物分批托運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如果托運人不能分批托運或不能採取安全措施的,我們將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6.4 貨物運費支付

6.4.1托運人應當使用我們接受的貨幣支付貨物運費。

6.4.2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預付全部貨物運費,經我們同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收貨人提取貨物前付清這些費用。如果選擇後者,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承運人的要求。

6.4.3 我們只承運運價手冊中規定的國家的運費到付貨物。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有權拒絕運輸下列運費到付貨物:

6.4.3.1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本國貨幣兌換成其他幣種的;

6.4.3.2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將本國貨幣匯到其他國家的;

6.4.3.3 目的地國家不接受運費到付貨物的。

6.4.4 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只能同時預付或者同時到付。

6.4.5 無論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是否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未運達貨運單上顯示的目的站,均不能免除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履行的支付貨物運費的義務。

6.4.6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貨物運費,我們將視情況在一定時間內留置貨物,直至貨物運費被足額支付。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或拒絕足額支付貨物運費,我們將拒絕運輸或拒絕交付貨物。

6.4.7 貨物運價和貨物運費的調整

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發生調整時,調整後的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不適用已經填開的貨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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