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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總條件

第五條 貨運單

5.1 貨運單包括正本三聯,副本九聯。正本的第一聯為承運人聯,第二聯為收貨人聯,第三聯為托運人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貨運單無效。

5.3 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連同托運貨物一起交給我們。如果我們依據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貨物托運書填寫貨運單並經托運人審核簽字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我們代替托運人填寫。貨運單填寫完畢,經托運人和我們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5.4 在符合我們要求的前提下,托運人可以填寫電子貨運單,電子貨運單可以以電子錶格形式製作並存儲,且可以實施電子簽字。但辦理貨物托運或者貨物交接時,必須使用該電子貨運單的紙質列印件。

5.5 如果托運人所填寫的貨運單上的內容被塗改或者刪除的,我們將有可能拒絕接受該貨運單。

5.6 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我們可以根據貨物性質或安全要求請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

5.7 如果托運貨物的包裝有明顯缺陷,托運人應在貨運單上註明。如果托運人未能在貨運單上註明或註明不清楚,我們將要求托運人在貨運單上重新註明或者授權我們對其註明進行修改或重新註明。如果同貨物一起遞交的貨運單沒有涵蓋所有要求的細節或者貨運單上的細節不正確,托運人可以授權我們(但我們沒有義務)盡可能補充或更改貨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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