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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總條件

第二條 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

2.1 制定依據

本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或政府批准的雙邊協定制定。

2.2 適用範圍

2.2.1 本條件適用於我們提供的貨物國際運輸以及與此有關的服務。如果本條件與適用的法律或者我們的運價規則相抵觸或者不一致,則適用的法律或者運價規則優先適用,本條件的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規定外,中國大陸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參照本條件執行。

2.2.3 關於免費運輸,如果免費運輸合同沒有限定本條件的全部或部分適用,則本條件適用於經過我們同意接受的免費運輸。

2.2.4 根據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應遵照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條件。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合同中未涉及的範圍。

2.2.5 除另有約定外,在我們的貨物運輸規章中如果有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2.2.6 在某些航線上,我們通過“代碼共用航班”經營貨運業務或者受其他承運人委託經營該承運人航班的貨運業務,這意味著即使托運人訂妥了我們的航班並持有我們的貨運單,其所托運的貨物可能是由另一承運人實際運輸。此種情況下的貨物運輸同樣適用本條件。

2.2.7 關於郵件運輸,政府間另有協議和條約的,從其協議和條約,本條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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