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變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方式

    機場建設費徵收方式 機場建設費的徵收範圍
    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標準 機場建設費的收取

    根據財政部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改革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管理方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4〕51號),從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運輸企業和機票銷售代理機構銷售旅行日期在2004年9月1日(含)以後的機票時,按規定隨機票一併加收機場建設費。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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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機場建設費徵收方式:

    從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國境內機場乘坐國內、地區和國際航班,由原在機場辦理機場建設費繳納手續,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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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機場建設費的徵收範圍:

    凡是從中國境內機場乘機旅行的旅客,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 包括持免票、折扣票(如ID、AD票)和乘坐商業包機的旅客。但對下列人員除外:
1、乘坐國際及香港、澳門地區航班出境的持外交護照的旅客;
2、年齡在12周歲(含)以下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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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標準:
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
2、乘坐國際和香港、澳門地區航班的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遊發展基金);
3、乘坐下列機型的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每人10元人民幣:
機型名稱
機型代號
CESSNA208大篷車
208
DONIER328
D38
ATR-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舟60
EM4
衝8-400
DH8
運12
Y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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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機場建設費的收取
    機場建設費在票價外以稅款(代號為“CN”)的形式徵收,並以航段為計收基礎,取消原8小時以內中轉免繳機場建設費的規定。凡是2004年8月1日(含)以後銷售的、9月1日(含)以後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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