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2007年12月1日生效)
目錄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客票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第五條 定座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第七條 拒絕與限制載運
第八條 行李
第九條 班期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第十條 退票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第一條 定義
當您閱讀本條件時,請注意下列用語的含義:
"我們"、"我們的"是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
"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者將被載運的任何人。(另請參閱"旅客"的定義)
"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中列明作為您的旅行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航空公司代碼"是指專為識別特定航空承運人的兩個字符或者三個字母的代碼。
"授權代理人"是指由我們指定的並代表我們銷售我們的航空運輸服務(產品)的客運銷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攜帶的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您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行李票"是指客票上與運輸您的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行李識別標簽"是指專為識別托運行李而出具的憑據。
"承運人"是指除我們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連續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空承運人。
"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並委託我們照管的行李。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是指由航空公司規定的您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和領取登機牌的時間。
"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您的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籤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票聯"是指紙質乘機聯或電子聯,它賦予票聯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權搭乘該票聯上載明的航班的權利。
"損害"是指(1)因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他任何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2)因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托運行李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事件造成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而產生的損失;(3)因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運行李的損失。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每週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之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
"電子聯"是指在我們的電腦數據庫中存儲的電子乘機聯或其他有價憑證。
"電子客票"是指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簽發的行程單/收據、電子聯以及有可能適用的登機憑證。
"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電子乘機聯,表示您有權搭乘該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無法控制的情況,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國際運輸"是指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行程單/收據"是指我們為使用電子客票旅行的旅客填開的憑證,該憑證上載明瞭旅客的姓名和航班資訊等。
"附載的合同條款的聲明"是指您的客票或者行程單/收據上載有的或者與其一併交給您的本條件的概述和聲明。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者將被載運的任何人。(另請參閱定義"您"、"您的"和"您本人")
"旅客聯"或者"旅客收據"是指我們或者我們的代理人填開的客票中標明"旅客聯"或者"旅客收據"的部分,並始終由您持有。
"特別提款權"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
"中途分程"是指在您的旅行中事先約定在某一地點的停留,該地點位於您旅行的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之間。
"運價"是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或相關的運輸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客票"是指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或者電子客票,包括合同條款、聲明和票聯。
"非托運行李"是指您的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一般規定
除本條件 2.2、2.4和2.5另有規定外,本條件僅適用於在客票上"承運人"欄內列明我們的名稱或者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或者航段。
2.2包機運輸
如果是按照包機協議辦理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協議或者包機客票條款中引用本條件的情形。
2.3代碼共用
在某些航班上,我們與其他承運人實施了"代碼共用",這
意味著即使您定妥了我們的航班並持有載明我們的名稱或者航空公司代碼的客票,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運人運營的航空器。遇此種情形,在您定座時,我們會將經營該航空器的承運人告知您。
2.4法律的優先適用
本條件適用於我們提供的國際運輸,如本條件與我們的運價規則或者適用的法律相抵觸,則該運價規則或者法律優先適用。
如果本條件的任何條款與適用的法律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是,本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2.5本條件優先適用於我們的其他規定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如果我們的任何其他規定和本條件相抵觸,則本條件優先適用。
第三條 客票
3.1一般規定
3.1.1我們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運輸,而且可以要求您出示相應有效的身份證件。
3.1.2客票不得轉讓。
3.1.3某些以折扣價銷售的客票,可以退還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應選擇最適合您需要的票價。
3.1.4如果您持有未曾使用的上述3.1.3款規定情形的客票,因不可抗力造成您無法旅行,您應儘早通知我們並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我們在扣除合理的費用後,對於不得退款的金額,將給您提供一個憑證,用於您以後旅行時搭乘我們的航班。
3.1.5客票始終是出票承運人的財產。
3.1.6除電子客票外,您應當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否則無權乘機。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殘損的或者不是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變更的,您亦無權乘機。對於電子客票,您應有一個以您的姓名簽發的有效電子客票,同時您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否則無權乘機。
3.1.7(a)如果您的客票全部遺失、部分遺失或者殘損,或者您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聯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根據您的申請,經我們查證後,我們可為您補開新客票以替代遺失或殘損的客票。但是,您須提供您所搭乘航班的有效客票確已填開的證據,並且與我們簽訂協議,保證償還我們因給您補開新票而蒙受的任何費用和損失,該費用和損失不超過原客票價格。這對於因客票冒用而給我們或者其他承運人帶來的風險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如果損失是由於我們自己的過失造成的,我們不會要求您償還。填開客票的承運人可以為提供此類服務而收取合理的費用。但是,客票的遺失或者殘損是因出票承運人或者其銷售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3.1.7(b)如果您不能提供所乘航班已填開有效客票的證據,或者您不簽訂上述協議,出票承運人可以要求您為補開的客票支付全額票款。經原出票承運人證實,遺失或者殘損的客票在填開之日起或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未被使用的,可辦理退款。
3.1.8客票是有價票證,您應當採取妥善措施保管,謹防丟失或被盜。
3.2客票的有效期
3.2.1除客票上、本條件或者適用的運價(運價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種限定將在客票上載明)另有規定外,客票的有效期為:
3.2.1(a)客票自填開之日起一年內必須開始旅行,自首次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運輸有效;或
3.2.1(b)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則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3.2.2如果您定座時,由於我們不能提供任何座位,使您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將延長客票的有效期限。您也可按本條件第10條的規定退票。
3.2.3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時,我們將延長您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您適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長至該日之後我們能夠在您中斷旅行的地點按照您所付票價的等級提供座位的最早航班。患病應當提供醫生的診斷證明。當客票上有數個乘機聯,或者電子客票的電子聯上包括一個或者數個中途分程地點時,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醫生診斷證明上的您適宜旅行之日起三個月。遇此種情況,我們將同樣延長陪同您的近親屬人員的客票有效期。
3.2.4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可以通過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者延長有效期的方式予以更改。如果在旅途中旅客的近親屬死亡,該旅客及其近親屬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也可予以更改。但是,此種更改,應當在收到死亡證明後辦理,且客票有效期的延長期不得超過死亡證明上列明的死亡之日起45日。
3.3票聯的順序和使用
3.3.1您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您所支付的票價,是以我們的運價規則和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為依據的。票價是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客票上所有的票聯必須按照客票填開時規定的順序使用,否則,該客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而且將會失效。
3.3.2如果您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事先與我們聯繫。運輸一經改變,票價將重新計算。您可自行選擇接受新票價還是維持您客票上原來的運輸。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您需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您應當儘早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您運送至下一個中途分程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點,而不需重新計算票價。
3.3.3如果您未經我們同意而改變運輸,我們將按照您實際的旅行確定票價。您應當支付原票價與運輸變更後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且您客票未使用的票聯將作廢。
3.3.4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的變化,然而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將導致票價的提高,如出發地點的變更或旅行方向的變更。很多票價僅對客票上載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並且不得變更,或者是在支付相應的費用後方可變更。
3.3.5您客票上的每一張乘機聯應當列明艙位等級、乘機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後方可用於運輸。如果您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根據我們的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定座。
3.3.6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我們,我們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續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您預先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您相應後續航班的定座。
3.4承運人的名稱與地址
在客票上,我們的名稱將被縮寫為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或其他縮語形式。與客票"承運人"欄內我們名稱的第一個縮語詞相對應的出發地機場應當視為我們的地址。使用電子客票時,該地址標注于旅客行程單/收據我們的第一航段中。
第四條 票價與稅費
4.1票價
除另有規定外,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票價不包括機場與機場之間或者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票價將根據您購票之日我們的有效運價計算,該票價適用於您的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如果您要變更您的航程或者旅行日期,將可能影響您應支付的票價。
4.2稅款和費用
政府、其他有關當局或者機場經營人徵收的稅款或者收取的費用,應當由您支付。在您購買機票時,我們將告知您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通常大多數稅費會在客票上分別列明。對航空旅行徵收的稅款或費用常有變動,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後徵收。如果客票上列明適用的稅費有所增加或在客票售出後新增稅費,您有義務補交。同樣,如果您在購買機票時支付的稅費因被取消或減少而不再適用於您,您有權申請退款。
4.3貨幣
票價、稅款和費用的支付,應當使用出票地國家的貨幣,除非在您付款或付款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種貨幣。由於當地貨幣不能兌換等原因,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接受其他種類的貨幣。
第五條 定座
5.1 定座要求
5.1.1 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記錄您的航班定座情況。如您有要求,我們將給您出具書面的定座記錄。
5.1.2 某些票價含有限制或拒絕您更改或取消定座的條款。有關票價的具體條款請參照相關運價規則。
5.2 購票時限
您應當在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前支付票款。否則,我們將取消您的定座。
5.3 個人資料
您認可提供給我們的與您旅行有關的個人資料用於:定座、購票、獲得輔助服務、擴展和提供服務,為辦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提供便利以及提供給政府部門。為此,您同意我們保留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可將該資料傳送給我們的有關部門、授權代理人、政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或者上述服務的提供者。
5.4 不保證提供您申請或指定的機上座位
我們將盡力滿足您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但是,我們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於運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我們始終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登機之後。
5.5 座位再確認
5.5.1 對於已定妥的國航續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我們不要求進行再確認。但是,如果其他承運人要求旅客對續程或回程的座位進行再確認,而您未能確認,該承運人將有權取消您的續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5.5.2您應當自行了解與您旅行有關的任意一個承運人的座位再確認要求。如需再確認,您應當向客票上載明其代碼的承運人辦理座位再確認手續。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6.1 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並不一致,我們建議您自行了解並遵守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為了您旅行的順暢,您應預留充足的時間辦理乘機登記手續。如果您未在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之前辦理登記手續,我們有權取消您的定座。如果您搭乘的第一個航班是我們的航班,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將通知您辦理乘機登記的截止時間。對於您旅程中的任意一個後續航班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您應自行查詢。關於我們航班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您可以諮詢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
6.2 您必須按照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我們規定的時間在登機口
候機。
6.3 如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登機口,我們將取消您的座位。
6.4 對於您不遵守本條規定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我們不承
擔責任。
第七條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7.1 拒絕運輸的權利
根據我們的判斷,我們可以在通知您後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遇此種情形,您有權退票。由於下列一種或多種原因,我們也有權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
7.1.1 承運您或您的行李,違反了任何始發地、目的地或飛越地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或命令;
7.1.2 承運您或您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響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適;
7.1.3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您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使您可能對您本人、旅客、機組人員或財產造成危險或危害;
7.1.4 您以前在航班上有過不良行為,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此種不良行為仍有可能再次發生;
7.1.5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7.1.6 您沒有支付相應的票價、稅款或費用等;
7.1.7您未能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或您無有效的旅行證件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或在飛行中銷毀您的旅行證件,或您拒絕按照機組的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簽收保管;
7.1.8 您出示的客票不是合法獲得的,或不是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購買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盜的,或是偽造的,或您不能證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載明姓名的人;
7.1.9 您未能遵守本條件第3.3款關於票聯按順序使用的規定,或者您出示的客票不是由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填開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損毀;
7.1.10 您沒有遵守我們有關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7.1.11 您未能遵守機上禁煙或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7.1.12 您未能或拒絕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
7.2 特殊服務
7.2.1 無成人陪伴兒童、殘障者、孕婦、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務的人,必須事先經我們同意並做出相應安排後,方可予以承運。
7.2.2 兒童的承運
年齡不滿5周歲的兒童乘機,必須有已年滿18周歲且無身體缺陷或精神障礙的成人陪同;有成人陪伴兒童乘機時,應購買與其陪伴人相同艙位服務等級的機票。年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無成人陪伴兒童申請乘機,經我們事先同意後,應按我們的規定支付機票費和服務費。關於無成人陪伴兒童的承運規定可向我們諮詢。
7.3 被拒絕承運後的退票
因為第7條條款規定被拒絕承運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據10.3條規定辦理退票。
第八條 行李
8.1 免費行李額
您可以免費攜帶一些行李,但須符合我們規定的條件和限額。有關條件和限額,可向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代理人查詢。
8.2 逾重行李
當您的行李重量超過免費行李額時,您需為超過部分付費。有關逾重行李的費率,可向我們查詢。
8.3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8.3.1 您的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中不得有下列物品:
8.3.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機上人員或者財產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關於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關於危險物品運輸規則》以及我們的規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別是以下禁運物品:爆炸品、壓縮氣體、腐蝕性物質、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脅性或刺激性物質等,其他類似物品的詳細資訊可向我們查詢;
8.3.1.2被出境、入境或所經過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8.3.1.3我們認為基於以下原因不適合運輸的物品:由於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於其重量、尺寸、形狀或者性質,或考慮到包括但不限于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關於不得運輸的物品,可向我們查詢。
8.3.2 槍支、彈藥不得作為行李運輸,但是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除外。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可以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槍支必須卸下子彈、扣上保險並按我們的規定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應當按本條件8.3.1.1指定的ICAO和IATA的規定及出境、入境或所經過國家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命令辦理。
8.3.3 在您的托運行李中,不得放置現金、珠寶、貴重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可轉讓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個人需定時服用的處方藥、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或者樣品。
8.3.4 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夾帶了本條件8.3.1、8.3.2或8.3.3禁止放置的物品,我們對此類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或政府對任何此類物品的沒收不承擔責任。
8.4 拒絕運輸的權利
8.4.1 對裝有本條件8.3所列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我們有權拒絕運輸,或在發現後拒絕繼續運輸。
8.4.2 如果我們認為該物品由於尺寸、形狀、重量、內容、特性,或出於安全、運行上的原因,或為了其他旅客的舒適和便利而不適合運輸的,我們可以拒絕載運。相關資訊可向我們諮詢。
8.4.3 行李應按我們的要求適當包裝,否則我們可以拒絕收運。有關包裝和外包裝的詳細資訊可向我們諮詢。
8.5 檢查權
出於安全和安保的需要,您應當允許我們對您本人進行安全檢查,對您的行李進行檢查、掃描或者X射線檢查。如果您不在現場,我們也可以檢查您的行李,以便確定您是否帶有或您的行李中是否裝有本條件8.3.1所列物品,或者裝有任何槍支、彈藥,而未按照本條件8.3.2向我們出示。如果您不遵守這一規定,我們將拒絕承運您和您的行李。如果檢查或掃描給您造成損害,或X射線或掃描給您的行李造成損壞,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傷害或損壞是由於我們的過失造成的。
8.6 托運行李
8.6.1 我們一旦接收您交付的托運行李,將為您的每一件托運行李出具行李識別標簽。
8.6.2 您應在托運行李的內部和外部均標注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標誌。
8.6.3 托運行李將盡可能與您同機運輸,除非是出於安全、安保或運行方面的原因而由其他航班運輸。如果您的托運行李是由後續航班運輸的,將由我們交付與您,除非法律要求您須親自到場辦理海關手續。
8.7 非托運行李
8.7.1 我們將限定帶入客艙行李的最大體積和/或重量。如果我們未作限定,則您帶入航空器客艙的行李必須能夠放置於您的前排座位之下或者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的原因,或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則應當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8.7.2 如果您的物品不適宜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例如精緻的樂器,並且不符合本條件8.7.1的規定,您須事先通知我們並得到我們的許可後,方可帶入航空器客艙。此項服務您須單獨付費。
8.8 托運行李的領取與交付
8.8.1 按照本條件8.6.3的規定,您應在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儘快領取您的托運行李。如果您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領取,我們將向您收取保管費。如果您的托運行李從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領取,我們將處置該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8.8.2 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識別標簽的持有者才有權領取托運行李。
8.8.3 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識別標簽而要求領取托運行李的人,只有在提供我們認可的證明後,我們方可向該人交付行李。
8.9 小動物
小動物的運輸,須符合下列條件:
8.9.1 您必須保證小動物諸如狗、貓、家鳥或其他寵物被妥當地裝箱,並攜帶有效的健康和接種證明、入境許可以及入境或者過境國家所需的其他證明文件,否則我們不予承運。我們有權決定寵物運輸的方式,並且有許可權制一架飛機運輸寵物的數量。此類運輸必須遵守我們規定的附加條件,詳情可向我們諮詢。
8.9.2 作為行李運輸的小動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計入免費行李額,而應作為逾重行李運輸,您須按適用費率付費。
8.9.3 陪同殘障旅客的嚮導犬,如符合我們的規定,可以免費運輸而不計入免費行李額,有關規定可向我們諮詢。
8.9.4 對於小動物的受傷或損失、患病或死亡,我們不承擔責任,
除非我們有過失。
8.9.5 如果小動物沒有入境或經停國家或地區要求的所有必須的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有效文件,我們將不承擔責任。攜帶該小動物的人必須賠償因所需文件的缺失或不完整給我們造成的任何罰款、費用、損失或負債。
8.9.6 旅客應對寵物可能對其他旅客或機組造成的所有損害或傷害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航班時刻、航班延誤及取消
9.1 航班時刻
9.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您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將可能發生變動,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9.1.2 我們在接受您的訂票之前,將告知您當時有效的預訂航班時刻,並在您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後,我們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如果您給我們提供了您的聯繫方式,我們將盡力通知您航班時刻的變更。在您購票之後,如果我們對航班時刻做出重大變更而您不能接受,並且我們無法為您安排您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您有權按照10.2的規定退票。
9.2 航班取消、變更行程及延誤等
9.2.1 我們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您以及您的行李延誤。如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9.2.2 除公約另有規定外,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過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我們將採取下列措施供您選擇:
9.2.2.1為您安排我們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定期航班而不額外收費,或在必要時延長您的客票有效期;或
9.2.2.2在合理期限內,通過改變您的行程,安排我們的航班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或者我們雙方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和等級,將您運送到客票上載明的目的地點而不額外收費。如果改變後的航程的票價和費用低於您已付的票價和費用,我們將退還差額;或
9.2.2.3 按照本條件10.2的規定辦理退票。
9.2.3 如果發生9.2.2所規定的任何情形,9.2.2.1至9.2.2.3所列的補救措施,是供您選擇的全部措施。除公約另有規定外,我們對您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9.2.4 如果我們未能向您提供您事先已定妥的座位,我們將依照可適用的法律和我們的規定對您進行補償。
第十條 退票
10.1 我們將根據我們適用的票價規定或者運價規則退還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並遵守下列規定:
10.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我們既可以向客票上載明姓名的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夠出示充分付款證據和身份證明的付款人退款。
10.1.2 如果客票上載明姓名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並在客票上載明退票限制條件的,我們將把票款退給該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10.1.3 除客票遺失的情形外,只有在將旅客聯、旅客收據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全部交還給我們後,方可辦理退票。
10.2 非自願退票
10.2.1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降停,或者造成您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0.2.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還已付票款;
10.2.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不得少於已付票款與客票上已使用航段票價之間的差額,但不得超過已付票款的總額。
10.3 自願退票
10.3.1如果您的客票允許退款,且不屬於10.2規定範圍的退票,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辦
理:
10.3.1.1 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之後的餘額;
10.3.1.2 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適用票價的差額,再扣除合理的服務費或退票手續費之後的餘額。
10.4 遺失客票的退款
10.4.1 如果您的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遺失,一旦您提供了令我們滿意的客票遺失證明,並支付合理的費用,在該客票填開之日起或旅行開始之日起滿一年以後,滿足下列條件,方可辦理退款:
10.4.1.1 遺失的全部或者部分客票尚未被使用、退款或者補票(但是,該遺失客票被他人使用、退款或者補票是因我們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10.4.1.2 申請退票人填寫我們制定的申請單,聲明該遺失的全部或部分客票一旦被他人冒用或者冒退,同意向我們償還所退票款(但是,遺失客票被他人冒用、冒退是因我們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10.4.2 如果是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人遺失了客票或客票的某一部分,我們將為此承擔責任。
10.5 拒絕退票的權利
10.5.1 在客票有效期期滿之後申請退票,我們不予辦理。
10.5.2 對於提供給我們或者政府官員作為離境證明的客票,我們不予退票。但是,如果您能夠向我們證明您已被允許在該國停留,或您將搭乘另一承運人的航班或改乘其他交通方式離開該國,可以辦理退票。
10.6 貨幣
我們保留按照與購票時相同的方式和幣種退款的權利。
10.7 辦理退票者
自願退票只能由原出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退票的代理人辦理。
10.8 退款至信用卡或借記卡
如果您購票時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支付票款,則票款只能被退還到原卡帳戶上。我們將根據本條規則以您原支付的客票金額與幣種為基礎計算退款額。由於貨幣兌換差額的原因,退還到您卡中的票款額可能與信用卡或借記卡公司記入的原借款額有所不同。您無權就此差額向我們提出退款索賠。
第十一條 航空器上的行為
11.1 一般規定
根據我們的判斷,如果您在航空器上的行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財產的安全,或者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者不遵守機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煙、酗酒或吸食毒品,對機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適、不便、損害或者傷害的行為,我們可以採取我們認為合理的措施,包括實施管束,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您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而且您有可能因機艙內的不當行為被起訴。
11.2 電子設備
出於安全的原因,我們禁止或者限制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移動電話、筆記本電腦、攜帶型錄音機、攜帶型收音機、CD播放器、電子遊戲機或者包括遙控電子玩具和對講機在內的發射裝置。但是,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博器。
11.3 航班禁煙
我們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吸煙。
11.4 安全帶
當您在機上就座時,應全程係好安全帶。
第十二條 附加服務安排
12.1 如果我們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或者我們為您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的)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務時,我們僅作為您的代理,而對於您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12.2 如果我們也向您提供地面運輸,本條件不適用於該地面運輸。
第十三條 行政手續
13.1 一般規定
13.1.1 您應負責取得出境、入境或者過境各國所需要的旅行證件和簽證,並遵守其所有的法律、法規、命令、指令和旅行要求。
13.1.2 對於旅客未取得以上證件或簽證,或者未遵守上述法律、法規、命令、指令、要求、規則或規定而產生的後果,我們不承擔責任。
13.2 旅行證件
旅行之前,您應當出具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其他規定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證件,並且允許我們收存您的證件複印件。如果您不遵守以上規定或者您的旅行證件不符合要求,我們保留拒絕運輸的權利。
13.3 拒絕入境
如果您被拒絕入境,您應償還有關政府向我們徵收的任何罰金或費用,以及您自該國返回的運輸費用。對於我們已經將您運至該拒絕入境地點的票款,我們不予退還。
13.4 旅客負責支付罰金、留置費等費用查。對於此種檢查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您未遵守這些要求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因您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者其他旅行規定,或您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證件,造成我們被要求支付罰款或罰金,或者承擔任何費用,您應償還我們所支付的任何款項或承擔的任何費用。我們可以從您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或者我們所掌管的您的款項中扣除以上費用。為了避免您的損失,您應在旅行前詳細了解並遵守您將要旅行的始發、前往或途經國家的有關規定。
13.5 海關檢查
如有要求,您應到場接受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對您行李的檢
13.6 安全檢查
您應當接受政府官員、機場工作人員、其他承運人或我們所要求或需要執行的任何安全檢查。我們對此種檢查給您造成的任何身體傷害、物品丟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除非此種傷害、損壞或丟失是由我們的過失造成的。
第十四條 連續承運人
我們和其他承運人依據一本客票或者一本連續客票履行的運輸,應當被視為公約意義上的單一的運輸。另請關注本條件15.1之規定。
第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
15.1 我們對您的運輸責任受本運輸條件約束,與您航程有關的其他承運人對您的運輸責任受其各自的運輸條件約束。
15.2 我們僅對在客票承運人一欄中填有我們的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或航段在運輸過程中導致的損害承擔責任。如果我們為其他承運人的運輸出具客票或者辦理托運行李,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為上述行為。但是,對於托運行李,您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後承運人索賠。
15.3 對於因我們遵守適用的法律、政府規則和規定或由於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政府規則和規定而給您造成的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
15.4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按照公約的規定,我們對您可補償的損害僅限于經證實的損失和費用。
15.5 如果損害是由於您的過失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按照適用的法律,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我們對損失承擔的責任。
15.6 我們的運輸合同,包括本條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
同樣適用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況下,從我們及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和受雇人獲取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我們的責任限額。
15.7 除非有明確規定,本條件不應使我們放棄適用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我們責任的規定。
15.8 我們對因您的身體狀況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傷或致殘,包括死亡,不承擔責任。
15.9 我們對因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導致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對他人、他人的財產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內裝物品和我們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您應當承擔責任。
15.10 我們對於根據本條件8.3所規定的不允許放在托運行李中的物品,無論其損害如何,均不承擔責任。
15.11 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應當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則。不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對由於運輸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損害,我們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異議的提出時限
16.1 在交付托運行李時,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託運行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行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初步證據,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證據。
16.2 如果您的托運行李發生損害,您應在發現之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至遲應在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日內通知。
16.3 如果您的托運行李發生延誤,您必須在托運行李交付給您之日起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您的索賠通知遞交我們。
16.4 如果在本條件16.2和16.3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則不得向我們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其他規定
17.1 承運您和您的行李,您還應當遵守我們其他可適用的規定和條件。這些規定可能會變動,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無成人陪伴兒童、孕婦、患病旅客的運輸規定,電子設備的限制使用規定,在飛機上飲用酒精飲料的規定等。上述有關運輸規定和條件,可向我們查詢。
17.2 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航線的運輸依照本條件執行。
17.3 本條件中每一條款下的短標題僅為方便使用,並不用於解釋條款內容。
17.4 本條件使用中英文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第十八條 生效與修改
18.1 本條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
18.2 我們有權不經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條件、運輸規定、票價和費用。但此類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承運人名稱: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縮寫: 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