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殘旅客要求乘機,須有醫生認可,同時交驗“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診斷證明書”需由縣、市級或相當於這一級的醫療單位填寫旅客的病情及診斷結果,並經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
“診斷證明書”在航班起飛前96小時以內填開的方為有效。病情嚴重的旅客則應該備有航班起飛前48小時之內填開的“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