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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 行李運輸總條件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運輸總條件

(2023年12月修訂)

第一條 適用範圍
1.1 基本原則
1.1.1 除本條件第1.1.3款、第1.2款和第1.3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我們以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並收取費用的公共航空運輸。本條件構成我們與旅客運輸合同中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受本條件約束。
1.1.2 就本條件所列事項變化較頻繁的,我們可能單獨制定相關規定,並視為本條件的一部分。單獨制定的規定與本條件內容不一致的,該單獨制定的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1.1.3 本條件同樣適用於免費和特種票價等特殊客票的運輸。當免費和特種票價等特殊客票的客票使用條件與本條件不一致時,該客票使用條件優先於本條件。
1.1.4 如果我們為其他承運人的航班銷售客票或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我們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請您了解實際承運人的運輸規定。
1.2 包機運輸
按照包機協議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協議的條款或者包機客票的客票使用條件中引用本條件的情形。
1.3 代碼共用
在某些航班上,我們與其他承運人實施了"代碼共用",這意味著您持有載明我們的名稱或者航空公司代碼的客票,但是搭乘的是另一承運人實際運營的航班。我們將在您購票時告知您該航班的實際承運人。
本條件適用於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與我們代碼共用的航班。但是,每個代碼共用航班的實際承運人都有關於其航班運營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條款,其內容可能與本條件有所差異。除本條件第二條、第三條外,實際承運人的這些差異條款與條件,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將視為本條件的組成部分,並在由實際承運人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上取代本條件所對應的內容得到優先適用。
我們與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乘機規定、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規定、行李運輸規定、航班超售規定、航班延誤、取消、備降規定等。
1.4 法律適用
本條件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等一切與合同相關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
如果本條件的任何條款與適用的法律、國際公約相抵觸,則適用的法律、國際公約優先適用。如果本條件的任何條款與適用的法律、國際公約相抵觸而被判定為無效,本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二條 客票銷售
2.1 基本原則
2.1.1 一般規定
2.1.1.1 在客票上,我們的名稱將被縮寫為航空公司兩字代碼"CA"或三字代碼"999"。
2.1.1.2 客票實行實名制管理,您應在購票及乘機時出示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2.1.1.3 客票不可轉讓。
2.1.1.4 客票上的每一航段應當定妥艙位等級、乘機日期、班机編號後方可作為運輸憑證。
2.1.2 客票的有效期
除客票上或者適用的客票使用條件另有規定外,客票有效期為:
2.1.2.1 客票部分使用時,客票有效期將自您首次旅行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365天內有效。無論後續該客票是否變更,有效期不變。
2.1.2.2 客票全部未使用時
A.客票有效期將自您購票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365天內有效。
B.如您申請變更客票,且産生新的客票號,客票有效期將從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365天內有效。
2.1.2.3 客票有效期的計算
從首次旅行開始、購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時(含)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二十四時(不含)為止。
2.1.3 客票的使用順序
2.1.3.1 您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客票包含的所有航段應按照您購票時規定的順序使用。
2.1.3.2 您所支付的票價與您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順序有關,如您未按順序使用客票,我們將根據您的實際行程重新計算票價、燃油附加(費)、政府稅費。如果該金額高於您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額,您應當支付兩者之間的差額。我們將在您支付差額後,向您提供後續運輸服務,並且您客票未按順序使用的航段將不可再使用。
2.2票價與稅費
2.2.1 一般規定
在您付款前,我們將向您告知或展示您應當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票價、政府稅費、燃油附加(費)。客票售出後,如票價、政府稅費、燃油附加(費)發生調整,您已支付的上述款項不作變動。如您需要變更您行程中的任何內容,包括乘機日期、航班等,將可能影響您應支付的上述款項。
2.2.2 票價
2.2.2.1 票價將根據您購票時我們的有效價格計算,該票價適用於您的客票上所列明的特定日期和行程等運輸內容。
2.2.2.2 除另有規定外,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或者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
2.2.3 稅款和費用
2.2.3.1 購票時,您應支付政府、其他有關當局或者機場經營人徵收的稅款或者收取的費用,這部分稅款或費用不包括在票價內。
2.2.3.2 除票價和稅費以外,我們會收取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費)。燃油附加(費)不是政府稅費。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行程、不同艙位等級、不同銷售日期或旅行日期,收取的燃油附加(費)金額可能不同。
2.2.4 貨幣
您應當使用出票地國家的貨幣支付票價、稅款和費用,除非在您付款或付款前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同意或指定使用另一種貨幣。
2.3 定座與購票
2.3.1 一般規定
2.3.1.1 您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移動客戶端、旗艦店、我們的服務熱線、我們的售票處或授權的航空銷售代理人及我們認可的其他渠道定座和購買客票。
2.3.1.2 定座或購票時,應提供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該身份證件應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相同。
2.3.1.3 我們或者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將根據您的要求為您定座。如您需要,我們將為您出具書面的定座記錄。
2.3.1.4 在您定座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將告知您購票時限。您應當在規定的購票時限內支付票款。如未完成支付,您的定座將無法保留。
2.3.1.5 某些票價規則或客票使用條件含有限制或拒絕您變更、退票的條款,我們或我們授權的航空銷售代理人將在您購票時告知您這些使用條件。請根據您的需要選擇票價種類。
2.3.2 個人資訊收集及使用
您向我們提供的個人資訊旨在用於定座購票、預定或購買其他服務以及辦理相關手續。為此,您授權我們使用和保存您的個人資訊,並同意我們將該資訊發送給我們的有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相關服務的提供者及政府部門。我們非常重視您的個人資訊安全,並將採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護您的個人資訊。您可以向我們了解我們的隱私政策。隱私政策不是本條件的一部分。
2.3.3 機上座位預選
您可以提前申請預選機上座位,我們將根據座位預留實際情況,盡力滿足您的要求。但出於運作、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不能保證提供您指定的任何座位,同時,我們始終保留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在您就座後。
第三條 客票變更與退票
3.1客票變更
3.1.1 一般規定
3.1.1.1 您應在客票有效期內辦理客票變更。
3.1.1.2 請您聯繫出票承運人或其授權的航空銷售代理人辦理客票變更。
3.1.1.3 如果您未搭乘您已購票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我們保留後續航班的座位,我們有權取消您客票上續程或回程航班的定座。
3.1.2 自願變更
購票後,如因您自身原因要求變更行程中的任何內容,如乘機日期、航班等,請儘快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聯繫。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將根據您所購買的客票對應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客票變更。變更時,您所支付的票價、政府稅費、燃油附加(費)將按客票使用條件重新計算。
3.1.3 非自願變更
3.1.3.1 因我們的原因或因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誤、取消、提前、航程改變、艙位服務等級變更,或者因上述原因造成與之相鄰的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于最短銜接時間,由此導致您需要變更客票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可以為您辦理一次該航班及與之相鄰的聯程航班客票的非自願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
3.1.3.2因我們的原因或因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已乘坐的航班入境延誤,致使後續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于最短銜接時間,由此導致您需要辦理客票變更時,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可以為您辦理一次後續聯程航班的非自願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
出港未延誤僅入境延誤的航班,在您未乘坐該航班的情況下提出的客票變更申請,應按本條件3.1.2款規定辦理。
3.1.3.3 我們也可以按照本條件3.2.3款為您辦理非自願退票。
3.1.3.4 已辦理過非自願變更的客票,如因您自身原因再次提出變更申請或退票,應按本條件3.1.2款或3.2.2款規定辦理。
3.2退票
3.2.1 一般規定
3.2.1.1 請您聯繫出票承運人或其授權的航空銷售代理人辦理客票退票。
3.2.1.2 對於我們銷售的客票,請您儘量在客票有效期內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請。如您遇有特殊情況,請您最遲在客票到期後的180天內向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請。超出上述時間範圍的退票申請,我們不予受理。
3.2.1.3 退票時,您應將已獲得的所有相關報銷憑證(如: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交還給我們。
3.2.1.4 我們將在收到您有效退款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退款手續,上述時間不含金融機構處理時間。
3.2.1.5 通常情況下,票款將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貨幣予以退還。
3.2.1.6我們優先將票款退至該客票的付款賬戶,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退至付款賬戶時,將向您本人退款。
3.2.1.7若您委託他人代辦退票手續,代辦人應出示您及代辦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您的授權委託書等資料。
3.2.2 自願退票
3.2.2.1 購票後,當您因您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時,如您客票的客票使用條件允許退票,且不屬於本條件第3.2.3和3.3款規定範圍的退票,我們將根據適用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客票未使用航段的退票。
3.2.2.2 如果您在航班的經停地自願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3.2.2.3 請您通過原購票渠道辦理自願退票。
3.2.3 非自願退票
3.2.3.1 因我們的原因或因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出港延誤、取消、提前、航程改變、艙位服務等級變更,由此導致您需要退票,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可以為您辦理該航班或該航班及後續聯程航班客票的非自願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
因我們的原因或因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您已乘坐的航班入境延誤,致使後續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于最短銜接時間,由此導致您需要辦理後續聯程航班退票,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可以為您辦理非自願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
出港未延誤僅入境延誤的航班,在您未乘坐該航班的情況下提出的退票申請,應按本條件3.2.2款規定辦理。
航班所涉及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有關於此項要求的,我們將按照適用的法律規定為您提供服務。
3.2.3.2 您可以聯繫我們或通過您原購票渠道辦理非自願退票。
3.3因健康原因需變更及退票
如您在購票後或旅行途中,因受傷、患病及其他健康原因造成您未能按原計劃搭乘已購票的航班,並提供我們認可的證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內,我們可為您以及您同行人的客票未使用航段免費辦理一次變更,免收變更手續費;或辦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續費。
第四條 乘機
4.1 接受檢查
您和您的行李應接受安全、安保檢查。檢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檢查、手工檢查、口頭詢問及當地政府或安全檢查機構規定的其他檢查方式等,採取何種方式由政府、機場或我們全權酌情決定,而不論您是否在場、同意或知情。我們對此種檢查給您造成的任何身體傷害、物品損壞或丟失,不承擔責任,除非此種傷害、損壞或丟失是由我們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4.2 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4.2.1 您需在航班停止辦理乘機登記手續前,憑有效旅行證件實名辦理客票查驗、托運作李、獲取紙質或者電子登機憑證,其中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應與購票時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一致。必要時我們將複印您的旅行證件。
4.2.2 我們將依據您客票艙位服務等級盡可能滿足您對機上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證提供您所指定的座位。在您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如果因為我們的原因造成您非自願降低艙位服務等級,我們將退還您部分票款,並進行補償。補償標准詳見《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超售及非自願降艙處置賠補償標準》。如果您不願意降低艙位服務等級,您可以拒絕乘坐本次航班並按本條件3.1.3或3.2.3款辦理非自願變更客票或非自願退票。
航班所涉及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有關於非自願降艙補償標準的,我們將按照適用的法律規定確定您的補償金額。
4.2.3 因我們在各機場的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截止時間不同,您應確認並遵守我們在各機場的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截止時間的要求,並在截止時間前完成乘機登記手續的辦理。如果您未在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之前辦理完成乘機登記手續,我們將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的誤機處理後續事宜,並取消您的定座。
4.2.4 旅行之前,您應自行負責取得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所需要的旅行證件、簽證或衛生防疫政策所需憑證,您需了解並遵守其所有的適用法律、法規、命令和旅行規定。我們及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向您提供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要求的資訊,是出於為您提供便利和幫助的目的,我們對此不承擔責任。對於您未取得以上證件或簽證以及未遵守上述適用法律、法規、命令和旅行規定而産生的後果,我們不承擔責任。
4.2.5 如果不是由於我們的原因導致您誤機,我們將按本條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協助您辦理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如果是由於我們的原因導致您誤機,我們將按本條件第3.1.3款和第3.2.3款協助您辦理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
4.3登機
4.3.1 我們在各機場的登機口關閉時間不同,請您遵守我們在各機場的登機口關閉時間的要求。如您未在登機口關閉時間前辦理登機手續,您將無法搭乘本次航班,我們將按您漏乘處理後續事宜。
4.3.2 如登機口、登機時間發生變更,我們或我們的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將及時告知您。
4.3.3 如不是由於我們的原因導致您漏乘,我們將按本條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協助您辦理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如果是由於我們的原因導致您漏乘,我們將按本條件第3.1.3款和第3.2.3款協助您辦理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
4.3.4 當您發生了錯乘,到達非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點,我們將採取下列措施供您選擇:
A. 如您錯乘航班的到達站有後續航班飛往您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我們將免費安排您由錯乘的到達站直接飛往目的地,或採取地面運輸方式免費將您運至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B. 將您運回始發站,由始發站儘早安排您搭乘後續航班飛往您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C. 如您要求在錯乘的到達站終止旅行,我們將退還您原航段票款。
4.4機上座位安排
出於安全、安保或運作的需要,我們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在您就座後。
4.5乘機過程中的行為
4.5.1 非法干擾行為和擾亂行為的處置
非法干擾行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或未遂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劫持航空器;毀壞使用中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機場扣留人質;強行闖入航空器、機場或航空設施場所;為犯罪目的而將武器或危險裝置、材料帶入航空器或機場;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或對財産或環境的嚴重破壞;散播危害飛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機場或民航設施場所內的旅客、機組、地面人員或大眾安全的虛假資訊。
擾亂行為是指在民用機場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規定,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人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佔座位、行李架的;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猥褻婦女兒童和性騷擾的;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非法印製物的;使用明火或者吸煙的;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盜竊、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施設備的;機上盜竊公私財物的;向機坪、發動機、飛機機身拋灑異物;不聽從引導接近禁行區域或滯留;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其他行為。
根據我們的判斷,如果您在機艙內的非法干擾行為、擾亂行為或其他行為危及飛機或者機上任何人或者財産的安全,或者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者不遵守機組的指示,對機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適、不便、損害或者傷害,我們可以採取我們認為必要的措施,如實施管束,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您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或根據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被移交給有關政府部門處理。
4.5.2 攜帶型電子設備的使用與限制
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于:發射功率在100mW(含)以上、Wi-Fi工作頻率不在2.4GHz波段的攜帶型電子設備,如無發射功率標識的手機、衛星電話、移動Wi-Fi、對講機、無人機遙控平臺、遙控玩具和其他帶遙控裝置的攜帶型電子設備。
在滑行、起飛爬升和下降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禁止使用,但在非飛行關鍵階段允許使用的攜帶型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持續正壓呼吸機(CPAP)、未經認證品牌的攜帶型氧氣濃縮器(POC)、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等。
關閉蜂窩通信功能,選擇飛行模式後可在航空器上全程使用的單手可握持的小型攜帶型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智慧手機、電子書、視頻播放器、遊戲機等,在飛行關鍵階段不得連接耳機、充電口等週邊設備,不得使用語音通信。
允許在航空器上全程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心臟起搏器、助聽器、以及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裝置),如經認證品牌的攜帶型氧氣濃縮器(POC)。
當機組成員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於您使用的攜帶型電子設備時,以及應執行低能見運作程式和啟動緊急撤離時,為防止干擾飛機通信和精密導航設備,我們有權要求您關閉攜帶型電子設備。
4.5.3 航班禁煙
我們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吸煙。吸電子煙和合成蒸汽吸煙裝置也在禁止之列。
4.5.4 安全帶
當您在機上就座時,應全程係好安全帶。
4.6入境/過境
4.6.1 您應在旅行前詳細了解並遵守您將要旅行的始發、前往或途經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出境、入境或過境的規定。對您在旅行中違反上述規定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不良後果,我們不承擔責任。
4.6.2 如果您被拒絕入境/過境,您應承擔您離開該國或地區的運輸費用。對於我們已經將您運至該拒絕入境/過境地點的票款,我們不予退還。
4.6.3 因您未能遵守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命令或者其他旅行規定,或您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證件,或因任何原因被拒絕出境、入境或過境造成我們被要求支付罰款或罰金,或者承擔任何費用,您應償還我們所支付的任何款項或承擔的任何費用。
第五條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5.1拒絕運輸
根據我們的判斷,如出現或有可能出現以下情形或類似情形,為了保證航空運輸的安全有序,我們可以拒絕承運您:
5.1.1 承運您,違反了任何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飛越地國家或地區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及其他規定;
5.1.2 承運您,可能危及或者影響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適,如:
A. 已知您患有檢疫傳染病或疑似患有檢疫傳染病;
B. 有特殊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適;
5.1.3 您的精神狀況、行為表現或身體狀況,包括您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使您可能危及或者影響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例如您患有精神病且在發病期間,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1.4 您沒有或無法遵守我們有關安全、安保及公共衛生方面的命令或規定,如:
A. 您因傷病、體弱或精神狀況無法自理,旅行中若無專人陪同,或陪同人無能力獨立承擔照料或管束的;
B. 您攜帶了用於貯存、産生或分配氧氣的設備。
5.1.5 您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您的行李未經安全檢查;
5.1.6 您以前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有過不良行為,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此種不良行為仍有可能再次發生;
5.1.7 您沒有支付相應的票價、稅款或費用等;
5.1.8 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您購票時使用的不是同一證件,或您未能出示有效旅行證件,或您拒絕按照有關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簽收保管;
5.1.9 您的客票不是合法獲得的,或不是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購買的,或是偽造的;
5.1.10 您未能遵守機上禁煙或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5.1.11 您未能或拒絕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
5.1.12 您未能遵守本條件有關行李運輸的相關要求。
5.2 限制運輸
5.2.1 嬰兒、兒童、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孕産婦、傷病及術後旅客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務的人,應事先向我們提出,滿足我們的運輸條件,經我們同意並做出相應安排後,方可予以承運。
5.2.2 嬰兒的承運
嬰兒旅客乘機時應有已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我們承運的嬰兒是指旅行之日出生已滿14天(出生次日開始計算第14天),但不滿2周歲的嬰兒。
出生不滿 90 天的早産嬰兒(胎齡不滿 37 周出生的新生兒)我們不提供航空運輸服務。
每名成人旅客最多攜帶兩名嬰兒。其中一名嬰兒可由成人旅客懷抱或坐在成人旅客的腿上,並繫緊嬰兒安全帶。另一名嬰兒應單獨佔用座位。單獨佔用座位的嬰兒須放置在您自行準備的經航空當局認可的可在機上使用的兒童(嬰兒)限制裝置內,與成人並排而坐,並確保:
A.兒童(嬰兒)限制裝置能夠恰當地固定在座椅上;
B.嬰兒能被恰當地繫緊在限制裝置內,並且體重不超過該裝置所規定的重量限制;
C.在飛機起飛、著陸和地面移動期間,不可使用助力式、馬甲式、背帶式或者抱膝式兒童限制裝置。
5.2.3 兒童的承運
5.2.3.1 已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兒童旅客乘機,應有已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兒童應購買與其陪伴人相同艙位服務等級的客票。
5.2.3.2 已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兒童旅客乘機,如無已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應事先向我們申請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經我們同意,按我們的規定購票。每一航班承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有數量限制,我們有權因此拒絕運輸。
5.2.3.3 已滿12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兒童旅客單獨旅行,可自願申請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
5.2.3.4 關於無成人陪伴兒童的承運規定及服務費收取標準,您可向我們、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查詢。
5.2.4 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的承運
我們將遵照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航空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具體見《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運輸規定》。
5.2.5 孕産婦的承運
5.2.5.1 因客艙環境變化及不確定的空中顛簸,可能對孕婦造成不良影響,我們強烈建議孕婦在出行前諮詢醫生,確認是否適宜搭乘公共航空運輸工具。
5.2.5.2 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懷孕不滿36周,您需要憑孕檢報告,或者有醫生簽名或醫生姓名章的真實有效的註明懷孕周數的診斷證明,經我們核驗後方可乘機。
5.2.5.3 對於懷孕已滿36周的孕婦、預産期在4周(含)之內的孕婦、預産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且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並發癥的孕婦、産後不足7天及有先兆性流産反應者,我們不提供航空運輸服務。
5.2.5.4 您需要通過人工櫃檯辦理乘機登記和登機手續
5.2.5.5 即使您已滿足5.2.5.2款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機時出現明顯的不適症狀,或我們合理判斷您繼續乘機將給您的人身安全帶來危險,我們仍有權拒絕承運您。
5.2.6 傷病及術後旅客的承運
我們將為具備乘機條件的傷病及術後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詳見《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傷病及術後旅客運輸規定》。
5.3被拒絕運輸後的客票處置
如您因本條件第五條規定被拒絕運輸,我們將按本條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協助您辦理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
第六條 行李運輸
6.1 行李運輸限制
6.1.1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以下物品不得作為托運作李運輸,也不能作為非托運作李帶入客艙:
6.1.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機上人員或者財産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質、裝置及倣真品(含彈藥、爆破器材、煙火製品等);氣體(包括易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壓縮氣體等);易燃物質(包括液體易燃物、固體易燃物,如打火機、火柴等)、自燃物質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蝕性物質;有威脅性或刺激性物質等各項危險品。
6.1.1.2 槍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軍用、民用、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麻醉注射槍、樣品槍、道具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國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軍械、警械及其他屬於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電擊器、防衛器、弩、匕首、三棱刀、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其他類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用於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子彈,如果符合第6.2.5.3款規定,可以作為托運作李運輸。
6.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或出境、入境或過境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6.1.1.4 我們認為基於以下原因不得運輸的物品:由於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於其重量、體積、包裝、形狀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活體動物(本條件第6.2.5.1款和第6.3.2款規定的小動物、服務犬除外);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物品(如榴蓮);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物品等。
6.1.1.5 陌生人要求由您為其攜帶的任何物品。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資訊,您可向我們、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查詢。
6.1.2 不建議作為托運作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我們強烈建議您不要作為托運作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在滿足非托運作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帶入客艙自行照管:
重要文件、商業文件和資料、有價票證、貨幣、可轉讓票據、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古玩字畫、易碎或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絕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證件或文件、電子設備(不含備用電池)、需定時服用的藥物、骨灰、樂器。
我們對於上述物品的賠償責任受本條件以及中國法律和國際公約規定的約束。
6.1.3 限制運輸的物品
因形狀、長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質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適用法律、法規、命令限制運輸的物品,只有在符合我們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我們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限制運輸物品的資訊,可參見本條件第6.2.5款及第6.3款或向我們、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查詢。
6.2托運作李
6.2.1托運作李的包裝
6.2.1.1您的托運作李應當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同時符合我們對行李包裝的要求:
A.行李應鎖好(有特殊要求除外)。
B.行李外部不得附插其他物品。
C.兩件(含)以上行李不得捆為一件行李托運。
D.竹籃、網兜、草繩、塑膠袋等不能作為行李外包裝物。
對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們可拒絕收運。如已收運,我們不承擔損壞、破損的賠償責任,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6.2.1.2 您應在托運作李的內外部標注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標誌。
6.2.1.3 我們接收您交運的托運作李后,將為您的每一件托運作李出具行李識別標簽。
6.2.2 托運作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數限制
每件普通托運作李重量不得小于2公斤或4磅,且不得超過32公斤或70磅
每件普通托運作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小于60釐米或24英寸,且不得超過203釐米或80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超出上述限制範圍的物品不得作為行李運輸。因航班載量有限,我們有權在免費行李額以外對您托運作李的最大數量進行限制。
6.2.3 托運作李免費行李額
我們將根據您所持客票的艙位等級、航線距離以及您的會員等級等確定您的免費行李額,您可向我們、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查詢您的免費行李額。
如果您非自願改變客票艙位服務等級,我們仍將按原客票艙位服務等級標準計算您的免費行李額。
6.2.4 托運作李超限收費
6.2.4.1 當您的普通托運作李超過免費行李額標準時,您需為超過部分支付超限行李費。
6.2.4.2 我們將根據您所持客票的航線,以及您所托運的超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數,確定您的超限行李費。您可向我們、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查詢具體的收費標準。
6.2.4.3 我們向您收取超限行李費時,將為您出具收費憑證。
6.2.4.4 經我們同意您可在航班的經停地點領取托運作李,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行李費不予退還。
6.2.5 特殊托運作李
特殊托運作李指形狀、長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質存在特殊性的托運作李。除特殊説明外,每件特殊托運作李的重量限制同普通托運作李。
我們將根據您所持客票的航線以及您所托運特殊行李的類別及重量,收取相應費用。您可向我們、我們的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或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查詢具體的收費標準。
6.2.5.1 小動物
我們承運的小動物僅限家庭馴養的寵物狗、寵物貓,但具有易於傷人特性、易發生呼吸問題及短鼻系列的貓和狗及其雜交品種以及處於懷孕狀態及出生不超過8周、或哺乳期、或分娩7天內、或生病的貓、狗不予承運。
如果您托運小動物,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並提供動物檢疫證明,如涉及國際航空運輸,還應提供所有出境、入境或過境所需的相關文件或證明,經我們同意後方可承運。您應保證小動物被妥當地裝入符合我們要求的容器內,否則我們不予承運。我們有許可權制每架飛機托運小動物的數量,且此類小動物僅限貨艙運輸。
由於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拒絕入境、過境,小動物未能按時運到,或由於正常運輸條件下小動物受傷、患病、逃逸或死亡,我們不承擔責任,中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您應對小動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財産損失或費用支出承擔全部責任,我們保留事後向您追償的權利。
6.2.5.2 運動器械器具
我們只承運競技體育比賽和健身鍛鍊所使用的各種器械、裝備及用品。如果您托運超過普通托運作李尺寸限制的運動器械(除高爾夫球包以外),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經我們同意後方可運輸。當飛機條件不適宜運輸時,我們可以拒絕收運。
您應對托運的運動器械妥善包裝,儘量使用原廠包裝或專業包裝,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任何充氣類運動器械器具應放氣後運輸。
6.2.5.3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子彈
我們只承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子彈。您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並出示相關準運憑證,經我們同意後方可運輸。
槍支應卸下子彈、扣上保險並按我們的規定單獨並分別妥善包裝。每個槍支包裝箱內裝步槍不超過2支,或手槍不超過5支;每位旅客限托運5公斤或11磅子彈(毛重),裝有子彈的托運作李單件不得超過5公斤或11磅。
6.2.5.4 小型電器、儀器及媒體設備
我們承運的小型電器、儀器及媒體設備是指工作、生活使用的,符合普通托運作李尺寸要求的小型電器、儀器及媒體設備。
如果您托運小型電器、儀器及媒體設備,應對其進行妥善包裝,盡可能使用原廠或專業包裝,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
在滿足非托運作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帶入客艙自行照管。
6.2.5.5 漁具
漁具包括一個工具箱,釣魚用籃子或帆布袋,一副魚竿及包裝袋或盒子。
漁具只能作為托運作李運輸,您應對托運的漁具妥善包裝。
6.2.5.6 樂器
樂器可以作為托運作李運輸。您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經我們同意後方可運輸。鋼琴、豎琴、定音鼓等超過普通托運作李尺寸或重量限制的樂器不能作為行李運輸。
如果您托運樂器,應對其進行妥善包裝,盡可能使用原廠或專業包裝,需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便於行李人員安全裝卸與運輸。
在滿足非托運作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帶入客艙自行照管。
6.2.5.7 水産品
我們承運的水産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漁業生産的動植物産品及其加工産品。當水産品作為行李托運時,尺寸與重量限制等同於普通托運作李且僅限國內航空運輸。
運輸水産品的包裝應堅固、密封,確保無異味、無液體泄漏。應採用泡沫箱外套紙箱的形式進行包裝,泡沫箱應有四壁、底和頂,箱壁厚度不小于2釐米,箱體部分無任何破損或裂口。泡沫箱底部應鋪設吸水材料,如吸水紙、吸水海綿或鋸末等。紙箱與泡沫箱規格要匹配,不得在一個紙箱中包裝兩件泡沫箱。不得使用受潮、折疊變形或者回收使用的舊泡沫箱、舊紙箱作為水産品運輸包裝。
您應當對水産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6.2.5.8 含酒精的液態飲品
含酒精的液態飲品作為行李托運時,標識應全面清晰且置於零售包裝內。外包裝應堅固、密封,確保無異味、無液體泄漏。
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小于或等於24%時,不受限制;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於24%、小于或等於70%時,每個容器體積不能超過5升,每位旅客托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散裝酒及酒精的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時,我們將不予承運。
如果航班的始發地、轉机地及目的地的法律法規有更加嚴格的要求,我們將遵照當地適用的法律法規執行。
6.2.5.9 乾冰
經我們同意,當您的易腐物品需要保鮮時,您可攜帶不超過2.5公斤或5磅的乾冰作為托運作李或非托運作李。乾冰包裝件應留有通氣孔;作為托運作李時,應在行李上標注"二氧化碳"或"乾冰"。
6.2.5.10 含水銀的小型醫用或臨床用體溫計
僅限作為托運作李運輸,您只能托運1支,且應放置在安全保護盒內。
6.2.5.11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工具及其他類似物品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工具及其他類似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鋼銼、斧子、短棍、錘子、鑽機(含鑽頭)、鑿、錐、鋸、螺栓槍、射釘槍、螺絲刀、撬棍、錘、鉗、焊槍、扳手、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遊標卡尺、冰鎬、碎冰錐、飛鏢、彈弓、弓、箭、蜂鳴自衛器等。
此類物品僅限作為托運作李運輸。如果您托運此類物品,尺寸限制等同於普通托運作李;單獨托運時,包裝應保證安全性及內物不易被識別。
6.2.5.12 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工具
我們僅接受因殘疾、健康狀況原因造成行動受限旅客自備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工具的托運申請,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工具不受普通托運作李的重量、尺寸限制,但應經我們同意後方可運輸。您自備的在旅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工具應在值機櫃檯辦理托運手續。您托運的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工具應滿足我們危險品運輸相關規定,並符合適用法律對於免費托運的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工具的數量要求。
電動輪椅托運服務適用於非滲漏型電池電動輪椅、滲漏型電池電動輪椅,以及鋰電池輪椅或代步工具。其中鋰電池輪椅的容量要求為:電池額定功率不得超過300瓦特小時。如果應由兩塊電池驅動,則其中任何一塊電池額定功率不得超過160瓦特小時。同時可再攜帶一塊額定功率不超過 300瓦特小時或二塊額定功率分別不超過160瓦特小時的備用電池。
如電動輪椅電池可以拆卸,則該電池應拆下。拆下電池和備用電池兩極應進行絕緣保護以防短路,並由您隨身攜帶。
6.2.6行李聲明價值服務
我們可以提供托運作李聲明價值服務,您可為您的托運作李自願申請聲明價值,但所申請聲明價值的托運作李應符合我們托運作李及聲明價值服務的相關規定。
6.2.7 托運作李的領取與交付
6.2.7.1 您應在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憑行李識別標簽儘快核對並領取您的托運作李,必要時應提供客票供我們或我們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檢查。只有行李識別標簽的持有者才有權領取托運作李,請您妥善保管您的行李識別標簽,我們不對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係您本人進行核實,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我們不承擔責任。
6.2.7.2 如果您不能出示行李識別標簽而要求領取托運作李,您應在提供我們認可的證明後才能領取。
6.2.7.3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從到達之日起90天內未領取,我們將處置該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對於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們有權在行李到達72小時後予以處理,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6.2.7.4 您的托運作李將盡可能與您同機運輸,除非出於運作、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後續航班運輸或終止運輸。如果您的托運作李是因您的原因改由後續航班運輸,您需自行到機場領取,除此之外,將由我們免費交付給您,除非適用法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
6.2.7.5 如您抵達目的地後,未能領取到您的托運作李或托運作李發生損失,請您立即向我們提出。
6.2.8 托運作李的"全委託"行李免提服務
6.2.8.1 當您乘坐全程由國航實際承運的國內轉國際或國際轉國內的聯程航班時,如轉机地海關支援“全委託”行李免提服務,我們將在始發站主動為您辦理“全委託”服務,將您的行李托運至最終目的地,在轉机地您無需提取托運作李,由您授權我們為您代辦該托運作李的海關手續,需要時根據海關要求為您代辦您的托運作李開箱查驗手續。請勿將應向中國海關申報的物品放入此類托運作李中。
6.2.8.2 與海關報關查驗相關的責任由您自行承擔。因海關檢查原因造成的行李延誤或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6.2.9臨時生活費
對於旅行目的地不是居住地的旅客,如果因我們的原因導致您的行李未能同機到達,致使您無行李過夜,給您的臨時生活造成不便,我們將為您提供一次性臨時生活費。標准詳見《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生活費標準》。
6.3 非托運作李
6.3.1 非托運作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數限制
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攜帶的單件非托運作李重量不得超過8公斤或17磅;每位超級經濟艙、經濟艙旅客可攜帶的單件非托運作李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或11磅;
每件非托運作李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55釐米或22英寸、40釐米或16英寸、20釐米或8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保證可以放置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
每位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攜帶2件非托運作李;每位超級經濟艙、經濟艙旅客可攜帶1件非托運作李;
除此之外,您還可以免費攜帶1件可以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隨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電腦包、相機包或其他類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攜帶嬰兒的旅客還可以攜帶在航班上喂食嬰兒的食品、嬰兒使用的紙尿褲;一輛可帶入客艙的攜帶型可折疊嬰兒車,折疊後長、寬、高分別不超過55釐米(22英寸)、40釐米(16英寸)、20釐米(8英寸),超過上述尺寸的嬰兒車應作為托運作李運輸。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殘疾、傷、病等行動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電子耳蝸、助聽器、盲杖、盲鏡、助視器、折疊手動輪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隨時要用到的輔助設備,可帶入客艙。客艙內沒有存放設施或空間的,可免費托運。
6.3.2 服務犬
有關服務犬帶入客艙的具體要求詳見《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運輸規定》
6.3.3 攜帶型氧氣濃縮器
我們承運的攜帶型氧氣濃縮器(POC)是指通過分子篩技術分離空氣中的氧氣,向使用者提供氧濃度點90±3%的氧氣的設備,該設備不帶有壓力貯存部件,分配機構不帶有壓力,也不自主産生氧氣,不屬於本條件5.1.4.B款所指的貯存、産生或分配氧氣的設備。如您需要全程持續使用,您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並提供我們認可的診斷證明,您的POC應滿足我們的認證要求,所帶電池應滿足所乘航班航程時長再加3個小時的時間要求。其中鋰含量不超過2克或額定能量不超過100瓦特小時的備用鋰電池數量不受本條件6.3.8條款的限制。POC的狀況和功能由您自行負責。
6.3.4 持續正壓呼吸機
我們承運的持續正壓呼吸機(CPAP)是指用於防止您睡眠時打鼾的設備,只能在巡航階段使用。
6.3.5 佔座行李
如果您需要辦理行李佔座服務,您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並支付相關費用。
除本條件第6.3.6款另有規定外,佔用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過75公斤或165磅,含包裝內的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100釐米或40英寸、60釐米或24英寸、40釐米或16英寸。
您為佔座行李購買的客票的艙位服務等級應和您所持客票的艙位服務等級保持一致。行李佔用的座位應與您相鄰且不間隔過道。佔座行李不得阻礙您和其他旅客應急撤離,不得影響通過客艙舷窗觀察外部情況,不得遮擋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標誌。
6.3.6 佔座樂器
當樂器作為佔座行李時,您應事先向我們提出申請,並支付相關費用。
作為佔座行李的樂器重量不得超過75公斤或165磅,含包裝在內的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140釐米或55英寸、50釐米或20英寸、40釐米或16英寸。
您為佔座的樂器購買的客票艙位服務等級應和您所持客票的艙位服務等級保持一致。樂器佔用的座位應與您相鄰且不間隔過道,僅限安置靠窗座位的地板上。佔座的樂器不得阻礙您和其他旅客應急撤離,不得影響通過客艙舷窗觀察外部情況,不得遮擋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標誌。
6.3.7 骨灰
骨灰應妥善包裝,保證內物不易被識別。如果您為骨灰辦理行李佔座服務,應按本條件6.3.5條款的相關要求辦理。
6.3.8 備用電池、移動電源
攜帶型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包括鋰電池、鎳氫電池及各類型乾電池)、移動電源(包括充電寶和各類移動充電設備)只允許作為非托運作李運輸,不得作為托運作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
您攜帶的鋰電池移動電源額定能量不得超過160瓦特小時,而且不論額定能量大小,您最多只能攜帶2個。
您攜帶的備用鋰電池、鋰電池移動電源合計不得超過8個 ,其中以下三類合計不得超過2個:
額定能量大於100瓦特小時、不超過160瓦特小時的備用鋰離子電池;
鋰含量大於2克、不超過8克的備用鋰金屬電池;
額定能量大於100瓦特小時、不超過160瓦特小時的鋰電池移動電源。
嚴禁攜帶生産廠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鋰電池和標識不清,無法確認額定能量或鋰金屬含量的鋰電池、鋰電池移動電源。嚴禁攜帶非個人自用目的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嚴禁在飛行過程中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
6.3.9 氣象專用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氣象專用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只能作為非托運作李運輸,經我們同意,政府氣象局或類似官方機構的代表,每人可攜帶1支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氣象專用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應裝進堅固的外包裝,且內有密封內襯或堅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種包裝應能防止水銀從包裝件中滲漏。
第七條 航班超售
7.1 一般規定
7.1.1 為保證更多的旅客能夠搭乘理想的航班,減少因部分旅客臨時取消出行計劃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虛耗,我們可能在部分航班上進行適當的超售。
7.1.2 我們會充分考慮航線、航班班次、時間、機型以及聯程航班等情況,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導致旅客被拒絕登機情況的發生。
7.1.3 如因超售導致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時,我們將根據徵集自願者程式,尋找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在沒有徵集到足夠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的情況下,我們將拒絕部分旅客搭乘本次航班。如您需要,我們可為您出具被拒絕登機的證明。
7.2 資訊告知與徵集自願者程式
如航班發生超售,我們會在航班起飛前,通過電話、短信、告知書或現場廣播等形式發佈航班超售資訊,徵詢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並告知相關賠償及服務標準。
7.3 優先登機規則
在沒有徵集到足夠自願者的情況下,我們將遵循公序良俗原則,綜合考慮老幼病殘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以及後續航班銜接情況等因素,參照下列順序,確定優先登機的旅客:
1.執行國家緊急公務的旅客;
2.攜帶人體捐獻器官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OPO);
3.經國航同意並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弱、病、殘、孕旅客以及無成人陪伴兒童;
4.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的現役軍人、警察及消防救援人員;
5.已經定妥後續聯程航班座位,且不可通過前序航班的變更銜接後續航班的旅客;
6.頭等艙和公務艙旅客;
7."鳳凰知音"銀卡(含)以上會員旅客;
8.星空聯盟銀卡(含)以上會員旅客。
7.4 拒絕登機賠償
7.4.1 賠償標準
我們將根據您所持客票的艙位服務等級、航線距離以及改簽的後續航班與原航班的計劃起飛時間差,確定您的賠償金額。賠償標准詳見《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超售及非自願降艙處置賠補償標準》。如果您沒有完全遵守本條件中有關客票、乘機、限制運輸相關要求或您屬於本條件中拒絕運輸的情形,您將無法獲得拒絕登機的賠償。
航班所涉及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有關於超售或拒絕登機賠償標準的,我們將按照適用的法律規定確定您的賠償金額。
7.4.2 賠償方式
我們將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過現金或相應比例的運輸信用證、電子補償券或可消費里程向您提供賠償。
7.5拒絕登機後的服務
如因航班超售,造成您未能搭乘原定航班,我們可為您提供如下服務保障:
按本條件第3.1.3款協助您辦理非自願變更,優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您儘快成行。如為您所安排的後續航班為次日或更晚航班時,我們將免費提供餐食及住宿;或
按本條件第3.2.3款為您辦理非自願退票。
航班所涉及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有關於此項要求的,我們將按照適用的法律規定為您提供服務
第八條 航班延誤、取消、備降
8.1 一般規定
8.1.1 航班時刻表中載明的航班時刻或機型,不屬於我們與您之間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其公佈之日與您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可能發生變動。
8.1.2 在您購票後,我們可能會更改航班時刻,並通過您購票時預留的聯繫方式,以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等形式通知您航班時刻的變更。
8.1.3 我們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您的航班發生延誤、取消、備降。如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因此給您造成的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8.2 航班延誤、取消、備降後的服務
8.2.1 客票服務
航班延誤、取消、備降後,您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件辦理客票變更或退票,如您同意,我們也可以我們雙方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將您運送到客票上載明的目的地點而不額外收費。
航班取消後,即使您的客票適用條件有所限制,您也可以選擇退票,我們免收退票手續費。
8.2.2 資訊服務
您的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或者在經停地點延誤或取消,或者發生備降,我們將按規定向您提供航班動態資訊。
8.2.3 餐食及住宿服務
由於我們的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我們將按規定向您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務。
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不屬於我們的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取消,我們將協助您安排餐食、住宿,費用由您自理。
無論何種原因造成您的航班在經停地點延誤或取消,或者發生備降,我們將按規定向您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務。
航班所涉及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有關於此項要求的,我們將按照適用的法律規定為您提供服務。
8.2.4 航班延誤或取消證明
如您需要,我們將為您提供您的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書面證明。該書面證明不作為我們為您辦理客票非自願變更、非自願退票以及提供相關服務和賠償的依據。
8.3 航班延誤補償
8.3.1 補償條件及標準
由於我們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我們將根據延誤的實際情況,向您提供經濟補償,延誤4小時(含)以上不超過8小時,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200元;延誤8小時(含)以上,每位旅客補償人民幣400元。航班所涉及的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有關於航班延誤或取消要求的,我們將按照適用的法律規定為您提供補償。
8.3.2 補償方式
我們將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過現金或相應比例的運輸信用證、電子補償券或可消費里程向您提供補償。
第九條 附加服務
9.1 為了滿足您的額外需求,我們可以向您提供付費座位服務、預付費行李服務等附加服務,請根據您的需求確定是否購買。您可能需要為此支付一定費用,且此部分費用不包含在票價中。
9.2 如您需要變更或取消已預訂的附加服務,應儘快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根據您購買的附加服務的適用規則為您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
9.3 當您的航班發生延誤或取消,或您因航班超售被拒絕登機,在您辦理了該航班客票非自願變更或退票後,我們將會為您辦理已購買的附加服務産品的退款。
9.4 您可以向我們查詢具體的附加服務規則。
第十條 投訴受理渠道
我們受理投訴的渠道包括:
郵件地址:customer_relations@air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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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1.1 一般規定
11.1.1 我們對您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受中國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及本條件約束。我們僅對我們實際履行的航空運輸活動過程中導致的您的實際損害,依據中國法律或適用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條件及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法律或適用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件的規定。與您航程有關的其他承運人對您的運輸責任,受其所在國家的法律及該承運人的運輸條件約束。
11.1.2 對於因我們遵守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或由於您不遵守上述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11.1.3 除本條件另有規定外,按照適用法律或公約的規定,我們對您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您提供證據證明的直接損失。我們對任何間接的、懲罰性、懲戒性或者其他非補償性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1.1.4 如果損害是由於您或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促成的,應按照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的規定,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我們的責任。
11.1.5 除非有明確規定,本條件不應使我們放棄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中有關免除或限制我們責任的任何規定。
11.1.6 我們的運輸合同,包括本條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同樣適用於我們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況下,從我們及我們的代理人和受雇人獲取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我們根據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應承擔的責任限額。
11.2 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您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您人身傷亡而産生的損失:如屬於國內航空運輸,我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承擔責任;如屬於國際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我們按照適用的國際公約承擔責任;如不屬於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我們參照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我們對因您的身體狀況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傷、致殘、死亡等傷害,不承擔責任。
11.3 行李損失賠償責任
11.3.1 對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固有缺陷、品質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您應當確保您的行李外包裝及內裝物品包裝完好。對於因您行李包裝不善給您造成的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11.3.2 除非是由於我們、我們的代理人和受雇人的過錯所造成的,否則我們對您的非托運作李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1.3.3 對於您的行李損壞,如果您沒有辦理聲明價值服務並繳納相關附加費用,我們在相關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內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修理、現金賠償等方式。如果您辦理了聲明價值服務並繳納相關附加費用,我們在聲明價值金額範圍內承擔責任,但最高不超過行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
11.3.4 我們對因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導致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您的行李或內裝物品對他人、他人的財産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內裝物品和我們的財産造成損害的,您應當承擔責任。
11.3.5 對於因托運作李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而産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運作李處於我們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發生的: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我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承擔責任。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如屬於國際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適用相應國際公約的責任規則;如不屬於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我們參照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1.3.6 對於符合本條件規定的我們應向您承擔行李賠償責任的情形,我們將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行李賠償責任:在國內航空運輸中,對每名旅客非托運作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對每名旅客托運作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在國際航空運輸中,如屬於蒙特利爾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對每名旅客行李賠償責任限額為1288特別提款權;如屬於華沙公約界定的國際航空運輸,對每名旅客非托運作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為332特別提款權,對每名旅客托運作李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
11.3.7 如果在您的行李中夾帶了本條件第6.1.1款所規定的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對此類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或沒收,我們不承擔責任,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11.3.8 在交付托運作李時,行李識別標簽的持有人收受託運作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作李已經完好交付並與運輸合同相符的初步證據,除非您提出相反的證據。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損害,您應在發現之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至遲應在收到托運作李之日起7日內提出。
如果您的托運作李發生延誤,您至遲應當自托運作李交付您處置之日起21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們提出索賠異議。
11.3.9 在為您辦理行李丟失賠償時,我們將退還您已交付的超限行李費。
11.4 第三方服務賠償責任
如果我們為您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務,或者我們為您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服務時,我們僅是您和該服務提供方的仲介,您與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直接締結合同,並適用該服務提供者制訂的條款和條件。我們對於您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規定
12.1本條件中每一條款下的短標題僅為方便使用,並不用於解釋條款內容。
12.2本條件使用中文書寫,並翻譯成其他語言版本,當中文與其他語言版本不一致時,以中文版本為準。
12.3國內、國際客票自願退票和自願變更的規則、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運輸要求、航班超售被拒絕登機旅客賠償標準及非自願降艙旅客補償標準、傷病及術後旅客運輸要求、臨時生活費標準因變化較為頻繁,我們已經單獨制定相關規定,具體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客票自願退票和自願變更實施細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客票自願退票和自願變更實施細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殘疾人及行動不便旅客運輸規定》、《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班超售及非自願降艙處置賠補償標準》、《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傷病及術後旅客運輸規定》、《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生活費標準》,上述規定作為本條件的一部分。
第十三條 定義
"本條件"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 行李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3.1 "我們",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3.2 "您"或"旅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者將被載運的任何人。
13.3 "承運人",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13.4 "出票承運人",指使用該承運人的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3.5 "實際承運人",指根據出票承運人的授權,履行相關運輸的承運人。
13.6 "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指經我們授權並代表我們,在授權範圍內銷售我們的航空運輸服務的客運銷售代理企業。
13.7 "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指經我們授權並代表我們,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旅客、行李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13.8 "客票",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
13.9 "客票使用條件",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使用條件。
13.10 "客票變更",指變更航班時刻、變更航班日期、變更艙位等級、變更承運人(簽轉)等情形。
13.11 "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飛行。
13.12 "約定的經停地點",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中列明作為您的旅行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13.13 "艙位服務等級",指按照飛機客艙佈局劃分的等級,包括頭等艙、公務艙、超級經濟艙、經濟艙。
13.14 "艙位等級",指在您客票上列明的艙位等級代碼。
13.15 "票價",指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運送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不包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13.16 "普通票價",指在適用期內的頭等艙、公務艙、超級經濟艙和經濟艙,各艙位服務等級中的最高票價。
13.17 "特種票價",指不屬於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13.18 "定座",指對您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13.19 "有效身份證件",指您購票和乘機時應出示的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您身份的有效證件。
13.20 "有效旅行證件",指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命令或其他規定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過境、健康和其他證件。
13.21 "滿X周歲",指按照西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當天起算。
13.22 "誤機",指您未按照規定時間辦妥乘機登記手續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13.23 "漏乘",指您在始發站辦妥乘機登記手續後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搭乘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4 "錯乘",指您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5 "行李",指您在旅行中經承運人同意運輸的,為穿著、使用、舒適或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包括您的托運作李和非托運作李。
13.26 "托運作李",指您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識別標簽的行李。
13.27 "非托運作李",指除您的托運作李以外,由您帶入客艙自行照管的行李。
13.28 "行李識別標簽",指專為識別托運作李而出具的憑據。
13.29 "超售",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13.30 "自願者",指響應承運人的號召,願意接受承運人提供的賠償條件並放棄已經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
13.31 "運輸信用證",指我們為旅客提供各類補償而填開的專用運輸票證,可用於其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或該旅客指定的其他人換開由我們實際承運的航班客票,或支付超限行李費、票價差額、變更手續費等,但不能用於支付各類稅款。運輸信用證自填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13.32 "電子補償券",指經濟補償的一種方式,領取人可用於為本人或他人支付機票票款時的抵用折扣。電子補償券自領取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13.33 "可消費里程",指根據我們制定的相關規則,您乘坐國航係成員航空公司和合作夥伴航空公司航班,或在非航空合作夥伴處消費(不含特約商戶),或參加"鳳凰知音"累積促銷、活動等獲得的,且可用於兌換獎勵的里程。
13.34 "國內航空運輸",指根據您和我們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13.35 "國際航空運輸",指根據您和我們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13.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中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為本條件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法律除外。
13.37 "國際公約",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詳見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籤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詳見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詳見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13.38 “航班出港延誤”,指調整後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或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時間超過15 分鐘的情況。
13.39 “航班入境延誤”,指航班實際入境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入境時間超過15 分鐘的情況。
13.40 “航班出港提前”,指調整後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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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效與修改
14.1 本條件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並施行。自生效之日起,我們于2023年9月1日公佈施行的《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 行李運輸總條件》同時廢止。2023年12月1日前購買的客票,仍適用購買客票時適用的運輸總條件。
14.2 我們有權不經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條件及作為本條件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但此類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或已經購買的客票。
14.3 我們的受雇人、代理每人平均無權變更、修改或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14.4 本條件解釋權屬於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如您對本條件的任何內容有疑問,請直接向我們提出,以我們給您的書面(包括郵件)答覆為準,任何其他方式的答覆對我們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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